伊斯蘭之光
目前位置:首頁>>|gn>>|PH
高犯罪率使西方社會破碎
2007.3.9  11:39:58 PM      閱讀11175次
 
    英國社會新聞常見謀殺事件﹐例如中學生在校園中槍擊械鬥﹐各地方報導不斷﹐全國積累的數量很大﹐各種千奇百怪的社會犯罪行為頻頻發生﹐如姦殺、情殺、自殺、圖財害命、謀殺同夥、父母或無助老人﹐也有許多年青人死於黑社會火拼暴力。 首相府和政府各級官員對青年黑社會殺人事件每次都是輕描淡寫﹐說成個別事件﹐或者由於神經不正常﹐避免承認社會體制破碎。 各種社會公職機構﹐如警察局、政客、法庭、教會﹐都配合政府宣傳。 他們異口同聲﹐口徑一致﹐責怪那些行為出格越軌的罪犯“生在福中不知福”﹐然後提議各種新措施和治安策略﹐設法亡羊補牢。 很少有人質疑一個根本性的問題﹕罪惡的根源是否產生於西方社會的價值觀﹖


  西方國家的治安﹐投入了巨大經費﹐養警察、立法制、建少年教養所、安裝電子監視設備、偵察搜捕、增加新監獄﹐納稅人不堪沉重負擔。 所有這些消極和被動的治安措施﹐至多是應付隨時發生的暴力和謀殺事件﹐而遠不及保障民眾的安全﹐社會永無安寧之日﹐人人自危。 我們選擇英國為例﹐因為英國一向被鼓吹為西方社會的法制樣板﹐是西方資本主義道路了上運行時間最久的成功典範﹐比起那些實行同樣資本主義制度的非洲和拉丁美洲美洲國家勝過百倍。 西方社會的弊病﹐在那些國家更不堪入目﹐當地人談虎色變﹐“危邦”和“亂邦”的局勢積重難返﹐病入膏肓。 當外部世界在極力美化西方社會多麼民主、自由和幸福的時候﹐身臨其境的居民們早已心灰意懶、不屑思索﹐對社會的前景絕望到了極點﹐就象面對一個癌症後期的患者﹐大家只有哀嘆和沉默﹐因為知名的好醫生們都束手無策。


  任何健全的法制都在犯罪面前表現得軟弱無能。 西方國家在社會治安方面立法不能說沒有盡力﹐但是騷擾人民安定的各種犯罪行為層出不窮﹐越治越亂﹐壞人越抓越多﹐如搶劫、縱火、販毒、飆車、強姦、欺詐、竊賊、走私、洗錢、放毒、戀童癖、政治詐騙、貪污受賄、假冒偽劣、拐賣婦女兒童、高智力偷竊等等。 人間壞事古今大觀都發生在被標榜今日西方文明的社會中。 凡是警察越多的國家﹐社會犯罪越是出奇得多﹐好像犯罪分子同警察競賽﹐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超過比例。 有一個最簡單、最明白的道理﹐西方那些政治家們裝做無知﹕治病先治根﹔犯罪者的病根在心裡﹐而不是害怕警察﹐恐懼重刑。


  從西方社會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狀態﹐犯罪的根源可以一目瞭然﹕極端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尋歡作樂。 西方資本主義延續五百年﹐發展到今天﹐陷入不可自拔的泥潭。 社會上流行的各種犯罪行為﹐是唯利是圖經濟發展的惡果﹐如政教分離淡薄宗教、教育只顧傳授技術而捨棄道德課程、破壞家庭體制鼓吹個人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社會管理和工商業實行絕對實用主義﹐此外還有貧富不均、失業率高、窮人醫療水平低等等。 道義精神徹底破產是今日資本主義社會的特色﹐結合個人主義心理因素爆發成無醫可治的社會綜合症。


  對待犯罪行為﹐眾人都只顧自我保護﹐見義勇為的事例幾乎不存在。 譬如賊人在公車上作案﹐受害人在搶劫犯威逼之下掏錢求情﹐而所有的乘客保持沉默和袖手旁觀。 如果警察追蹤商店搶劫犯﹐ 行人對逃犯一律讓路﹐從不攔截。 這是個人主義盛行的社會﹐世態炎涼﹐人情淡薄﹐每個人都為自己打算。 政府的法律保護有錢有勢的少數人﹐富人居住區內戒備森嚴﹐安裝警鈴警鐘報警器﹐晝夜有監視攝像﹐受到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大多數平民區﹐盜匪自由出沒和肆虐﹐黑社會橫行霸道﹐警察偶爾出現一次漫不經心地開車巡邏﹐法律許可私人有權買槍自衛﹐安全責任自負。 他們標榜為自由。


  監獄裡﹐犯罪分子受到“人權”待遇﹐生活條件超過貧困市民﹐牢房中冬天有暖氣﹐夏季有空調﹐一日三餐營養豐富﹐每天淋浴後換上乾淨衣服﹐及時有醫療﹐有休閒娛樂體育訓練﹐可以看電視讀書報免費就讀大學課程﹐一切費用都出自納稅人的腰包。 許多西方國家的監獄中﹐獄警自行創收發獎金﹐犯人可以根據交費多少選擇不同等級的牢房﹐可以招妓同居﹐可以接待客人洽談生意。 西方社會對罪犯從輕發落﹐多數國家廢除死刑﹐以人權為名縱容犯罪﹐保護警察和治安就業崗位。


  在伊斯蘭國家﹐視犯罪為社會病態﹐違背主道﹐是個人失去信仰的惡果。 伊斯蘭的生活方式﹐以求取悅於真主為目標﹐個人在從社會奉獻和仁慈中獲得歡樂。 一言一行和每個舉動﹐都是個人責任﹐真主在《古蘭經》啟示中許諾賞善罰惡﹐認主獨一與信仰死後復活相輔相成。 每個穆斯林都具備敬畏真主的伊瑪尼信仰﹐信士慎獨﹐監督自我﹐在心中埋下了善良的根﹐積德行善﹐懼怕後世審判。 《古蘭經》說﹕“我確已創造人﹐我知道他心中的妄想﹔我比他的命脈還接近他。 當坐在右邊和左邊的兩個記錄的天神記錄各人的言行的時候﹐他每說一句話﹐他面前都有天神當場監察。”(50﹕16-18)


  在伊斯蘭的歷史上﹐任何政權都沒有像現在的西方社會那樣僱佣這麼多警察﹐而是把監督社會治安的責任和權力交給了每個人﹐把信仰和道德精神通過伊斯蘭教育播種到每個人的心田中。 社會管理﹐以信仰教育為精神支柱﹐法制和法規的功能只是行為規範的界線﹐越過範圍是侵犯他人利益﹐是不道德行為。 社會有共同的道德標準﹐家庭成員和親朋好友都是道德監督員﹐任何公開的行為都在眾目睽睽之下受約束。 好人受到大眾表彰﹐壞人受到公眾譴責﹐公共道德所產生的精神力量超過任何國家的警察和法庭。 維護社會治安和道德行為﹐人人有責﹐先知穆聖說﹕“任何人看到曼卡爾(邪惡的行為)都有責任制止。 如果不能動手﹐應當用口﹔如果沒有說話的條件﹐可以用他的心表示憤恨﹐這樣才能保持最低程度的伊瑪尼。”《穆斯林聖訓集》


  伊斯蘭社會的管理需要法制﹐以保護民眾的安全和利益﹐凡是侵犯私人利益和生命財產的人﹐都應給予懲罰﹐呈現公共道德的是非分明。 伊斯蘭法制所確定的犯罪行為﹐是為全社會的利益著想﹐保護每一個人﹐所以不存在信仰的分歧和區別﹐對各種宗教信徒都一視同仁。 社會宣傳公正和善良﹐但懲治必須嚴厲﹐杜絕社會犯罪的可能性﹐例如人人厭惡偷盜行為。 《古蘭經》說﹕“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 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5﹕38)


  社會的穩定在於積極治理﹐如同疾病﹐以預防為主。 伊斯蘭社會以心治先於法制﹐治根也治表﹐認主獨一的伊瑪尼信仰深入人心﹐防止犯罪行為。 把教育當作防止犯罪的主要手段﹐在堅持信仰教育的基礎上﹐把犯罪率壓低到最小程度。 法制和懲罰只是輔助手段﹐不得已而為之﹐只不過是為民眾設定行為界線﹐保護民眾利益﹐對越界者給予嚴懲不貸﹐既是對犯罪者的教訓﹐也是對世人的教育和警告﹐體現伊斯蘭社會的公正和仁慈。 當伊瑪目馬立克被任命為麥地那大法官之後﹐他只重視社會調查和促進民眾的伊斯蘭教育﹐一年之後才開始審理犯罪案情。 在後來的許多伊斯蘭國家﹐法庭處理社會犯罪的案例極少﹐法庭冷冷清清﹐門可羅雀﹐懲辦個別的偷竊或盜賊是十分罕見的社會新聞。


  伊斯蘭社會有一千多年的法制記錄﹐現代的學者們在查閱卷宗時無不都感到驚訝﹐對當年社會的犯罪率之低感到不可思議﹐值得今日社會深思和學習。 要學的內容不是怎樣偵案、破案、判刑和定罪﹐而是怎麼防範犯罪﹐以心治為主﹐法治為輔。 這是伊斯蘭社會心治重於法制的成功秘訣﹐是對今日西方社會走投無路時刻的一線光明和出路﹐也將是人類社會永久的成功管理經驗和精神財富。


  願世人得利於伊斯蘭﹐認識伊斯蘭的珍貴和崇高。



  (阿里編譯自Western Values Break British Society by Abid Mustafa﹔www﹒usa﹒mediamonitors﹒net/content/view/full/40996﹐2007/02/29﹐伊光編譯)

發表、查看關於該新聞的評論 將本新聞發給好友
伊斯蘭之光工作室(islam.org.hk) 版權所有©